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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怎么办?

发布时间:2024-05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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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电议 服务范围大中小企业 交付方式电子版或纸质版 服务地区全国 是否有售后服务 产品类型标书,投标文件 服务对象各行业投标企业 服务模式一对一服务 适用范围各行业服务类\采购类\工程类 格式PDF+WORD 服务人员大中小企业 保密情况签保密协议或者合同 服务优势一对一标案工程师直接沟通

在招投标活动中,中标单位因各种原因而出现主动放弃中标的情况并不少见,那么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怎么办?下面本文将对此展开具体的介绍。


依据《招标投标法》四十五条之规定:“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。中标通知发出后,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,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(也即民事赔偿责任)。”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八十一条之规定:“中标通知发出后,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,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,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,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,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,并没收其投标保金;给招标人的损失过投标保证金数额,中标人应当对过部分予以赔偿;没有提交投标的,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


依据上述规定,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(是发出中标通知后)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金,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。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,招标人选择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,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(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)。如果该价格该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,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。



后还应说明,未发出中标通知书,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,只能没收其投标保金,不承担法律责任,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