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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

发布时间:2024-05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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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电议 服务范围大中小企业 交付方式电子版或纸质版 服务地区全国 是否有售后服务 产品类型标书,投标文件 服务对象各行业投标企业 服务模式一对一服务 适用范围各行业服务类\采购类\工程类 格式PDF+WORD 服务人员大中小企业 保密情况签保密协议或者合同 服务优势一对一标案工程师直接沟通
问题

很多公司企业都会参与招标,如果中标了,招标人就会向中标人传达中标通知书。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可随意改变其内容,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?


《招标投标法》四十五条规定:中标人确定后,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,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。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,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实践中,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。



一种观点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十五条之规定: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寄送的价目表、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,视为要约。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,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。

《合同法》十四条规定: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(一)内容具体确定;(二)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。《合同法》规定,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。而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因此,建设单位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,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,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,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,换施工队伍,属于违约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

另一种观点认为,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,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,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,建设单位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。法律依据是《建筑法》十五条,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以及《合同法》三十二条,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



我们认为,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,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,合同即告成立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,换施工队伍,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即按照《合同法》百零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,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